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强化对招标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凡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和处理。
第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虚假招标或者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四)在招投标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
(五)明知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仍确定其为中标人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招标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对相关责任人还应按照《三亚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及实施细则予以严厉问责,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第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处其在6个月至36个月内不得参与三亚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