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负责人三年内不能再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责任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应发挥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的作用。省科技厅通过招标或定向考察的办法,从若干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遴选1家或1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科技计划管理工作。
为确保公平、效率优先和支持发展,省科技厅根据各项咨询业务和管理事务服务的工作量、技术难度以及合理的业务成本向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具体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中介机构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行政部门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受托的各项咨询服务业务;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工作公正、科学、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地向省科技厅反映在执行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四)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项目管理需求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自觉接受科技行政部门的监督;
(五)严格保守服务对象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技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