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第十二条 各省直主管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县科技行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并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送受理窗口;县级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应委托其所隶属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收集后送交受理窗口。
对于通过网上申报的项目,各省直主管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县科技行政部门通过网络进行审查和推荐。
受理窗口对所受理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审查。省科技厅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将进入省科技计划项目备选项目库;如项目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请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取消该项目入库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专家评审(评估)、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厅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省直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科技局推荐项目的专家评审(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组织,对评审(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专家对进入备选项目库的申报项目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实行网络化评审的项目,相关专家在网络上直接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所有参与项目评审(评估)以及相关咨询的专家应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
全省科技咨询专家库由省科技厅负责建设和管理,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承担项目评审(评估)具体工作的中介机构应通过竞争产生,省科技厅负责中介机构的遴选、绩效和信用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