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科规划字〔2012〕57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我省新型创新体系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精神和要求,我们编制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两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根据工作职能,省级科技计划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