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调整或修改经有权机关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下述资料报送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1、调整规划成果。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备案)表,规划调整方案。
2、规划修改成果。包括:规划修改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数据库更新证明;规划修改的公示材料、听证纪要。
同时,提交调整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件6套及电子光盘4套,报送省厅。
七、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规划实施情况,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严格约束规划调整和修改行为,严禁在规划调整和修改过程中擅自作为、虚报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越权审批或者不经批准擅自调整或修改规划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撤销,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08〕7号)同时废止。
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备案)表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备案)表
规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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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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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整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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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耕地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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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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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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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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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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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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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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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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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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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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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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