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的通知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干扰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工作,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公示业主大会决定;

  (三)为业主大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向业主大会报告有关决议执行的情况;组织并监督管理规约的落实;

  (五)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或者参与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六)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使用情况;

  (七)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八)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相关工作;

  (十)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成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职务: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

  (五)泄露其他业主的信息;

  (六)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