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七)无挪用、侵占公有财产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注明第几届)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名单;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
(五)业主大会召开及表决情况。
对符合规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退回。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议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依法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开展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可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 1/3 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参加。研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重大事项,还应当邀请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书面签署意见。会后3日内,应将会议情况及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未书面签署意见并公告的决定无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整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经与会委员签字后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只能就《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具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