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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的通知

  (六)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七)无挪用、侵占公有财产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注明第几届)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名单;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

  (五)业主大会召开及表决情况。

  对符合规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退回。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议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依法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开展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可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 1/3 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参加。研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重大事项,还应当邀请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书面签署意见。会后3日内,应将会议情况及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未书面签署意见并公告的决定无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整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经与会委员签字后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只能就《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具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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