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的通知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

  (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程序;

  (四)候补委员产生程序;

  (五)争议解决办法;

  (六)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项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其他需规定的内容。

  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广泛听取业主意见。筹备组根据业主意见对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后确定。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30 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1名(1名业主只能参加1次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50%,业主推荐的委员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二)公布并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公布并通过管理规约;

  (四)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五)表决。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五条 业主决定共同事务时,业主拥有物业的专用部分建筑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