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组建北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国有企业一级、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由9-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市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年选任一次,任期至当年评审工作结束时止。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负责人;
(二)取得教授或者研究员职称5年以上;
(三)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
(四)市国资委从事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处级以上负责人。
第十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一级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应当组建由企业总法律顾问(主管领导)牵头、法律事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参与的评审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一级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企业法律顾问助理职业岗位资格和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二)企业一级、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组织、推荐和初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国资委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条件的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一级企业或者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评审或者推荐参加市国资委评审。超过申报时间的,待下年度申报时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