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综合业务处根据每个研究领域评审组评审结果,对建议予以资助的课题进行复核,在充分考虑每个研究领域评审组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结合研究领域布局和发展、年度资助计划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提出予以资助的课题方案,报请局管课题领导小组批准课题立项。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型课题、指向型课题的课题负责人自收到课题立项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批准确定的课题资助额度、评审专家的书面评审意见填写《江苏省体育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经所在单位审核,提交省体育局综合业务处核准。
课题负责人填写《计划任务书》,除根据批准确定的课题资助额度、评审专家的书面评审意见,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要求填报《江苏省体育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中期进展报告》(以下简称《中期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提交省体育局综合业务处。省体育局综合业务处应对《中期进展报告》进行审查。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课题全程负有监督、督促责任。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课题研究计划的,课题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期申请应于课题资助期限届满两个月前提出,经所在单位审核,报送省体育局批准。批准延期的课题在结题前仍应按要求提交《中期进展报告》。一年后项目仍未完成的,省体育局可中止该项目研究,收回剩余经费,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局研究课题。
第十六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报送综合业务处批准,综合业务处也可直接作出终止课题实施的决定:
1、课题执行不力、长期拖延,致使课题无法正常执行的;
2、主要研究人员、技术合作发生重大变动,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执行的;
3、技术应用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课题预定目标需作较大修改的;
4、课题配套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课题正常实施的;
5、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课题无法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