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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情况督导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公众满意度调查。由市督导评估组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调查和走访对象包括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按规定比例回收有效调查问卷、实地走访记录,并将调查结果作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认定的重要参考。
  四、评估程序
  (一)符合“评估标准”的区县,由区县政府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认定申请。
  (二)提出申请的区县,依据《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撰写自查报告,填写自评量表(见附件3),并于每年8月底以前,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各区县按照统一要求,填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学校统计报表》和学校财政年度决算的相关数据,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见附件4),经区县教委审核后,通过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网络系统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完成人民群众对本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制作调查问卷,并由市、区县督导部门组织落实。各区县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数量按被评估区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常住人口在40万以下的区县,问卷调查数量均为600份。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的比例不低于50%,并保证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实地走访对象不少于50人。人民群众对本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满意度的调查结果,由市督导室委托相关部门统计测算。
  (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教育督导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督导评估组,对提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认定申请的区县进行督导评估。在深入区县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前向社会公告。
  (六)督导评估组完成督导评估工作后,向市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向相关区县回复督导评估意见。对达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标准的区县,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督导评估结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七)凡是通过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评估达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标准的区县,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委向国家教育督导团报送有关材料,申请国家认定。
  (八)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工作部署,督促相关区县做好接受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审核和实地检查。
  (九)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委对通过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核认定,被教育部授予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奖牌的区县给予表彰奖励。
  (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机制。对达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标准的区县进行复查,经复查不能达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标准的区县,限期整改达标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律职责,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督导认定工作,把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作为促进教育公平和全面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全面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加强对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到责任明确,目标具体,措施有效,及时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把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列入区县重要工作日程,按要求完成区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自评工作,撰写自评报告,填写自评量表,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认真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做到规范、有序、完整,要体现区县工作特点,同时做好接受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核和实地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1.北京市区县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2.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校际间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3.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自评量表
  4.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学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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