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四)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六)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有序推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发布重点建设领域,指导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组织省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是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申报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级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实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省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