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矿业权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组织依法查处矿业权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及矿业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矿业权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七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是矿业权交易的固定场所和服务机构,隶属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广州矿业权交易中心承担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职能,对各地级以上市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未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广州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矿业权交易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贯彻执行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委托,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承办编制交易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确认交易结果等具体工作,并承担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工作;
(三)负责矿业权转让交易鉴证工作;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矿业权交易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对矿业权市场进行监测和分析,提供矿业权交易相关的法律和技术咨询;
(五)协助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矿业权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承办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该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矿业权交易细则;
(二)矿业权交易指南;
(三)矿业权交易机构服务承诺;
(四)矿业权交易机构工作规程;
(五)矿业权交易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六)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十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矿业权交易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地质、采矿、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固定交易场所和必要设施。
第十一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等专家,应从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矿业权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矿业权招标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