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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预防和控制家庭虐待等事件的发生。
  5.创造有益于提升儿童思想道德和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鼓励和支持具有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的儿童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发行,打造、培育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文化精品。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观看的节目在大众传媒播出。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字少儿读物的创作、译制和出版工作。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7.引导儿童健康上网。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为儿童阅读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室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9.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10.加强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1.均衡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向儿童倾斜、向偏远地区倾斜,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确保贫困、偏远、留守、流动儿童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12.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3.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14.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机制。
  --保护儿童权利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更具操作性、体系不断完善。

  --在执法中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2.依法保障儿童的人身、财产权利。

  --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权利得到保障。

  --儿童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保护。

  --控制儿童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任何形式的暴力。

  --对被拐骗、买卖儿童解救率达到100%。
  3.提高儿童监护能力。

  --完善儿童监护制度。

  --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4.提高儿童法律保护水平。

  --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保障儿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地方性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5.预防和控制儿童犯罪。
  --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降低。
  策略措施:
  1.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加快推进与国家相对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增强保护儿童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能力。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增强儿童自身法制观念,引导儿童遵守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提高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保护儿童权益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4.建立和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5.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儿童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6.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简化、规范登记程序。采取对策及时解决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登记的问题,确保儿童平等享有户籍权。
  7.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消除对女童的歧视。落实奖励生育女孩家庭优惠政策,提高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各种形式的关爱女童活动,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
  8.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儿童受暴力伤害问题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9.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10.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加快建设和落实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
  11.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儿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儿童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尊重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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