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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9.完善落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推动各地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10.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提高企业管理者贯彻落实的自觉性,提高女职工的自我维权能力。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严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1.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职业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提高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中的女性比例。

  --省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30%。

  --市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30%。

  --县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25%。

  --乡镇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25%。

  --省级人大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

  --市级人大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

  --县级人大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18%以上。
  2.提高各级政协委员(常委)中的女性比例。

  --省级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市级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县级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

  --省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

  --市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

  --县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
  3.提高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

  --省级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

  --市级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

  --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

  --乡级党政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
  4.提高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

  --省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增加。

  --市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增加。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增加。
  5.提高各级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

  --市、县、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提高。

  --省、市、县各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提高。
  6.提高企事业单位女性参政水平。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提高。
  7.提高村委会、居委会中女性比例。

  --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女村委会主任比例达到5%以上。

  --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50%以上。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在制定有关政策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委会、村委会中的女性比例以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做好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确保在换届选举时,女性比例显著提高。
  2.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把培养选拔女干部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并制定专项规划。制定倾斜政策,规定省、市、县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在女性较为集中的行业和女干部配备的薄弱环节采取专职专选或专职配备等方法优先配备女干部。通过培养、挂职、交流等形式让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
  3.在干部管理任用中确保性别公平。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对有客观原因需要干部退居二线的地区和部门,应实行男女统一的政策。
  4.重视培养储备优秀女后备干部。建立女性人才库,加大培养选拔力度,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比例。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女干部参加培训,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
  5.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基层自治组织中女代表、女委员的作用,广泛听取妇女意见,充分反映妇女诉求,更好地体现妇女意愿。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在国有企业公开招聘、选拔任用经营管理人员中,贯彻性别平等原则,让更多的妇女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女代表比例和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民主选举,提高参选意识和管理能力。
  8.营造良好的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舆论环境。面向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妇女参政对于实现科学发展、推进国家民主进程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
  9.发挥妇联组织参与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作用。鼓励妇联组织发挥广泛联系妇女群众的优势,充分听取和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代表妇女参与有关妇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支持妇联组织发挥社会协同作用,更多地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扩大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层次和领域。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生育保障水平。

  --生育保险覆盖城乡所有用工企业。

  --生育保险保障能力提高。
  2.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

  --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

  --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持续提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力争对宫颈癌、乳腺癌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

  --符合救助条件的宫颈癌、乳腺癌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力争达到50%。
  3.提高妇女养老保障水平。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大幅提高。

  --养老保险待遇提高。
  4.提高妇女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

  --失业保险标准提高。
  5.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

  --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提高妇女的养老服务水平。

  --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
  7.加大贫困妇女的救助力度。

  --保障特困妇女依法享有社会救助。

  --贫困、孤寡、残疾妇女生存状况得到改善。
  策略措施:
  1.加强妇女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妇女普遍享有生育、医疗、养老、失业和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障。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覆盖所有城乡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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