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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三)体育产业集聚区类项目的基本条件:(1)该集聚区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体育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体育品牌,集聚区的总产值、交易额、利税、就业人员等主要指标居于业内领先水平;(2)该集聚区须经县级及以上发改、经信等相关部门批准或由国家、省体育部门认定为省级综合类、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集聚区的建设和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3)项目管理机构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管理、运营和招商,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较为完善;(4)项目实施后将对区域内体育产业经营实体产生较强的服务功能;(5)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体育场馆服务和健身休闲类项目的基本条件:(1)项目运行正常,综合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好,对推动行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引领带动作用;(2)申报单位在本区域和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品牌影响力;(3)具备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专业运营团队和资金实力;(4)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五)其它类项目的基本条件。对属于《江苏省体育产业指导目录》(附件三)范围、符合江苏体育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发展方向的项目给予支持,对列入国家及省市各级规划、重大专项的项目和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的相关项目给予优先考虑。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其它申报条件详见《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四)。
  三、申报单位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单位。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二)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明确可行、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
  (三)项目申报单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申报体育装备制造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申报其它类别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四)项目申报单位用于实施该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及自筹等方式解决。项目资金须基本筹措到位。引导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五)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以前年度已获得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
  (六)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得申报引导资金:该单位以前年度有项目获得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资助,但该项目未实施或中途取消的,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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