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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对已下达市级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可结转半年使用。

  对截止到当年10月底前仍未细化到项目内容且未下达到市级预算单位或转移支付区(县)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将予以核减并统筹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事项。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机构收到专项资金后,需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职责和分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筹集工作;

  (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会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年度资金规模的建议,统筹确定支出结构和重点,并根据市人大审定的预算方案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三)会同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等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四)负责对市民政局拟定年度支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复审,做好项目评审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确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二)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三)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负责组织申报项目,进行项目业务审核,制定年度拟支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五)负责市级项目的组织及实施,并指导区(县)级项目实施,对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六)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使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残联负责会同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做好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项目相关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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