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出支持重点原则。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发展方向的相关项目。
(二)资金统筹使用原则。以本专项资金为引导,统筹使用好中央、市级和区(县)安排以及社会筹集的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资金。
(三)各级政府共同支持原则。符合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支持重点的项目,且区(县)、街道(乡镇)按照一定比例安排项目配套资金的,将给予优先支持。
(四)事权管理清晰原则。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支持项目中如有事权为区(县)政府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细则的要求将相关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区(县)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根据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及有关部门已出台实施的政策确定,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社会力量办养老(助残)服务机构运营补助;
(二)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市级补助;
(三)开展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经费;
(四)全市“孝星”评选表彰经费;
(五)养老信息化建设经费;
(六)养老(助残)服务券印制经费;
(七)城乡社区(村)养老(助残)餐桌、城乡社区(村)托老(残)所市级补助;
(八)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券结算市级补助;
(九)高龄老人医疗补助;
(十)为老年人(残疾人)配备“小帮手”电子服务器市级补助;
(十一)资助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市级补助;
(十二)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市级以奖代补资金。
第七条 对于其他经与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等有关部门研究,符合本专项资金用途新增加的支持项目,须按照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政策中规定的资金负担渠道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为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及其他经市政府确定或批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