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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12]55号)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残联、老龄办:

  为了积极、主动、科学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的挑战,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为老服务水平,促进养老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自2011年起,我市建立了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依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经市政府批准,在市级部门预算之外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自2011年起设立,执行至2015年。

  第三条 资金来源包括三部分: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 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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