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委托异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卫函〔2012〕279号)
珠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委托异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请示》(珠卫〔2012〕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上应委托给当地医学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共同书面委托给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二、如当地受客观条件限制鉴定专家无法满足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建议可根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
六条规定精神,聘请本省其它市专家参加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