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广东省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2〕9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规范专科医疗服务,我省自2011年启动了为期三年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为做好2012年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床重点专科确定的原则
以珠三角为龙头,建立具国家水平的临床重点专科,带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均衡发展,达到全省临床重点专科合理布局的原则。
二、评审专科范围
包括呼吸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泌尿外科、普通外科、耳鼻喉科、康复科、急诊科、 医学检验科、 病理科等10个专科。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医院要求。申报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原则上为三级医院;符合标准要求的二级医院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也可参加临床重点专科评审。
(二)申报程序。
1、医院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医院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政策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省属、部属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属医院迳报省卫生厅。各医院可以申报的专科数量没有限制。
医院申报临床重点专科须提交《广东省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急诊科、病理科、临床检验科填写相应申报书,其它科室填写临床申报书(见附件),申报资料(纸质版一式2份和电子版)必须保证真实、完整、准确。
2、市级初评。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申报医院进行初评,并在医院申报资料中加具推荐意见,并以文件形式上报我厅。同一专科有多个医院申报,应当明确医院排序。
每一地市各专科上报的数量不超过2个,广州、深圳不超过3个。
四、评审方法
(一)评审标准参照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标准。
(二)临床重点专科的省级评审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
(三)参考评审结果结合珠三角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合理布局确定省临床重点专科。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