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炭经营企业201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炭经营企业201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运[2012]224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煤炭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上海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11-2015年上海市煤炭经营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煤炭经营企业2011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年检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2年4月25日至6月25日。

  三、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的重点为:

  1.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三章有关合法经营的要求。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有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购销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产品的;购销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的;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偷漏税款的;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未取得2007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仍在从事煤炭经营的。

  2.是否符合《规划》中明确的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标准。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是否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要求800万元以上);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规划部门、环保部门认可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装卸、加工设施(储煤场地面积必须超过3000平方米);年销售量是否达到要求(2005年及2005年以前取得资格证的销售量必须达到3万吨以上、2006年至2010年取得资格证的销售量必须达到10万吨以上、2011年起取得资格证的销售量必须达到30万吨以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