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财[2012]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操作口径,通知如下:

  一、征收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11年5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二)征收面积和征收环节

  建设单位在领取标有住宅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领取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若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多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首次申领带有地上住宅面积的施工许可证为准(对缴款时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超过三个月的,要核查后征收)。

  经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若开发单位资金确有困难的,经配套费征收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三)低容积率住宅项目征收面积核定

  对于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容积率的计算以整个项目为单位(以立项批文为准)。对于部分已按原标准缴纳配套费的低容积率项目,剩余未开发部分容积率高于0.8的,按实际面积核定征收配套费。

  (四)配套费清算

  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项目实际测绘面积,对已缴纳的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五)缴纳配套费所需提交材料

  缴纳配套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总平面图;

  4、配套费缴纳项目表。

  (六)新老征收标准衔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