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建立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农民、城镇居民和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险及养老服务都纳入制度内,居民养老保险及养老服务重点群体实现全覆盖。逐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加强城乡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按照国家确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标准,加强城乡社会保险服务一体化网点建设,通过主体建设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城乡社会保险服务对象提供就近、便捷和标准化的服务。
(六)住房保障。
--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补贴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覆盖人群。
--加大农村住房保障力度,加快农村危房改造步伐。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建立以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困难群体住房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实施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村庄搬迁安置、高寒山区居民移民、河海捕捞渔民安居工程。
--积极推行政策性农房保险,逐步实现全覆盖。
(七)就业保障。
--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直达社区(村、居)、互联互通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能提供统一的标准化服务,实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统一收集和发布、共享共用。至2014年,基本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覆盖城乡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管理服务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清理城乡劳动者差别性就业政策,努力实现异地务工人员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统一区域促进就业政策,建立覆盖城乡、区域均衡、全面共享、服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面统一公共就业服务标准。
--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至2014年,每个县(区、市)建设1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示范区。建立健全适应各类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不同阶段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和机制,完善远程职业培训平台和职业培训标准规划,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
--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开发评价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公益定位和公共服务职能,至2014年,每个县(区、市)建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将鉴定服务向街道、乡镇延伸。省市联动开发200个以上新职业(专项能力)的标准或鉴定题库,建立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每年为160万以上人次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大力引导劳动者技能提升和素质就业。加快建设人力资源职业开发评价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人力资源开发、评价、配置一体化。
(八)医疗保障。
--基本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按照总体部署、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有序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两项制度并轨,缩小城乡差别,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平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力争达到98%以上。
--均衡适度提高住院待遇水平。坚持“保基本”原则,建立筹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挂钩机制,保持医保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医疗需求、筹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因素,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线,稳步提高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和支付比例。到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
--全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完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制度,将保障范围由大病向小病延伸。
--全面实行参保人在统筹区域内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即时结算。
(九)公用设施。
--以交通路网、清洁能源、饮水安全、环保工程、信息工程等为重点,促进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延伸,形成城乡衔接的公共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网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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