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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认定省级标准茶园示范基地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认定省级标准茶园示范基地的通知
(鲁农果茶字〔2011〕3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加快茶树栽培管理、茶叶清洁化加工等新技术及实用技术的推广,推动全省生态、安全、优质、高效茶产业快速发展,持续增加茶农收入,省厅决定开展省级标准茶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经营主体必须是茶叶生产及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协会等独立的法人单位,产权清晰,档案资料完整,有2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专业技能证书的茶叶专业技术人员。
  (二)茶园应建设在农业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内,无污染源,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茶叶产地环境条件》的要求。
  (三)茶园面积150亩以上,良种占75%以上;植被覆盖率达到80%,其中茶树覆盖率达到60%;水电路渠等基础条件比较完善,防护林网健全。
  (四)推广“畜-沼-茶”、秸秆生物反应堆等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应用增施有机肥、合理间作、覆草免耕、合理剪采等生态栽培技术,以及杀虫灯、粘虫板、生物制剂等绿色控害技术,技术操作规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
  (五)茶叶加工技术及工艺设备先进,实行无公害清洁化生产。茶产品有企业标准、注册商标,并通过“三品”认证。
  (六)近五年来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山东省标准茶园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书》及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企业标准、注册商标、“三品” 认证、产品质量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农业厅。
  (三)省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颁发证书,授予“省级标准茶园示范基地”标牌。
  三、监督与管理
  (一)省厅组织对示范基地每年进行一次实地考评,对不合格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连续两年检查不合格的取消省标准茶园示范基地的称号,并停止使用示范基地的标牌。
  (二)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5年。

  附件:山东省标准茶园示范基地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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