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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鲁教督字〔2011〕4号)


各市教育局:

  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鲁教督字〔2010〕1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以来,各市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努力加强督导责任区建设,在推动教育政策的落实、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全省来看,工作中还存在领导重视不够、督学力量不足、部分要求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就进一步加强督导责任区制度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切实加强对督导责任区工作的领导。完善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是《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提出的要求。实施这一制度是充分发挥督学作用,促进督导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的需要;是强化督导职能,丰富督导内涵,建立现代督导制度的重要举措;是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各市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工作任务,给予经费保障。充分发挥督导责任区的作用,推动和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督学队伍。建立一支满足督导责任区工作需要的专业化督学队伍是责任区实施的重要保障。各地要按省教育厅鲁教督字[2006]5号文要求,配备与督导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督导人员,同时根据督学工作需要,选拔充实兼职督学队伍。将那些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强、管理和教学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的教育工作者充实到督学队伍中来,为督导责任区工作的开展提供人员保障。要加强对督学的培训,新任督学必须参加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使督学们都能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导工作的基本程序、技术方法等,更好地发挥督学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督导责任区的工作任务。督导责任区的职责任务,基本依据是《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并在《关于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鲁教督字〔2010〕1号)中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市、县(市、区)可根据督导责任区的划分情况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市级督导责任区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县市区教育政策落实及县级督导责任区实施情况。县级督导责任区负责辖区内所有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近期应重点抓好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查。主要是对学校遵循教育规律、贯彻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等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监督纠正责任区内中小学出现的违规办学、未按规定开齐课程或开足课时,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等问题;对各中小学、幼儿园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督查,及时制止危及学校安全、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责任区督学应听取中小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和宣传责任区学校的典型经验,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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