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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确定具体职能部门,管理、协调重点学科建设相关工作。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筹集和管理建设经费;负责按照研究方向组织重大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通过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建设步伐,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重点学科所在院所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论证重点学科建设方案;负责审议和论证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负责协调重大学术活动。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加强内涵建设。依据本学科的基础和特点,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十一条 采取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的办法,造就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的领军人物和学术骨干,形成业务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富有团结协作精神的学术团队。

  第十二条 创新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把重点学科建设成为我省高水平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十三条 承担更多的省级和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等方面产生标志性成果;不断拓宽应用成果转化渠道,提高科学技术对社会的贡献率。

  第十四条 充实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改善软硬件条件,建立学科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五条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绩效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凝聚学术队伍的人事管理机制;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科研管理机制,有利于提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机制,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化组合、突出优势的学科组织机制,有利于学科发展的科学评价机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设立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省直属高等学校的特色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对“十二五”期间进入国家重点学科的省属高校重点学科给予奖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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