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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1〕18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2011-2015年)》 (鲁教基字〔2011〕7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市统筹,以县为主,县乡两级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调动县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推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普及,经研究,决定对学前教育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市、区)进行表彰。现将评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县(市、区)政府将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发展教育、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为民实事。在编制与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政府重视程度高,启动快,力度大,措施实,效果显著。建立了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教育部门健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充实管理、教研力量。

  (二)建立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系列,建立了学前教育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督导评估,将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对当地政府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示。

  (三)建立了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政府投入为主发展学前教育,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比上一年有显著提高。县级财政设立了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教师专业培训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等。

  (四)建立了“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县(市、区)政府至少举办1所公办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每个乡镇(街道)政府至少举办1所达到市级一类及以上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无偿交付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无公办幼儿园转制或拍卖现象。

  (五)建立了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培养培训及考核制度。新进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在岗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应限期取得教师资格。建立幼儿园教师、园长培训制度,设立专项培训经费。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中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足配齐各类工作人员。将公办幼儿园教师纳入编制管理,扩大了公办教师比例。建立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机制,非公办教师工资标准(不含社会保险费用)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解决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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