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有多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组成的优势专业群。
3.教学改革成就突出,具有国家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项目,“十一五”期间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多项省级教学成果奖,有省级教学名师和多个省级教学团队。
4.积极参与区域经济社会重大课题研究和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建设,产学研合作教育成果显著,横向课题、行业科技项目经费占当年到帐科研经费总数的60%以上。
5.人才培养质量较高,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职业素养好,近三年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到80%以上。
6.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办学条件达到标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严重违规办学行为。
(三)技能型人才培养省级示范高职高专院校申报基本条件
1.独立设置的全日制高职(专科)院校,有三届(含三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
2.办学思路清晰,办学理念先进,办学定位准确,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发展规划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条件达到标准。
3.具有鲜明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校企合作密切,机制健全,各专业都建立了稳定的校内外实训基地,产学研合作教育成效显著,在领导能力、综合水平、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处于省内同类院校的领先地位。
4.具有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项目,教育教学改革成果显著。
5.学生职业素质好,专业技能强,在省级(含省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毕业生就业水平高,近三年总体就业率达到85%以上。
6.通过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严重违规办学行为。
七、申报程序及要求
1.各高校根据本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对照《山东省“名校建设工程”申报条件(试行)》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写数据,认定达到申报条件的,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报告。申报时,需提交“名校建设工程”的申报书(见附件1、2)和佐证材料。2011年申报时间截止到12月30日。
2.省教育厅牵头对申报学校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学校上报材料进行论证和评审。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议通过专家论证的材料并对审议结果进行公示,最后确定并公布立项建设院校名单,同时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并提供配套政策和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