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被评为“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绿化达标单位”,其超出绿化指标部分的绿化,以及个人庭院内的绿化,按照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需要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缴城市绿化赔偿费。
第八条 砍伐、移植、折损、截干树木或者恢复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当事人应当制订施工方案,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承担相应的施工费用;施工方案和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施工结束后,原批准部门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九条 因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达到规定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易地绿化措施,在项目周边地区或者同等地块补建所缺面积;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采取易地绿化措施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易地建设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组织易地建设。
需要缴纳城市绿化易地建设补偿费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按照城市绿地变更为经营性用途的标准缴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按照变更城市绿地补偿费的标准缴纳。
第十条 依法应当履行城市绿化恢复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赔偿费和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绿化赔偿费和补偿费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核拨。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使用计划,应当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核拨。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赔偿费和补偿费的征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赔偿费和补偿费征收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赔偿费和补偿费的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评估、调整并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