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以2010年7月1日《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为分界点。2010年7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的,认定与补偿按照《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2010年7月1日之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面积内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合法经营至房屋征收时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持续纳税凭证,免税的需提供税务部门证明),参照相应用途评估。
(2)改变房屋用途的面积认定。
①被征收人或者其家属自己经营的,按相关登记或者备案面积认定。没有登记或者备案面积的,以实际开业部位丈量后确定。
②租赁经营的,以租赁合同上的租赁面积确定。
③登记、备案面积、租赁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不符的,以实际经营面积确定。
(3)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①2010年7月1日以后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按《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五十条规定办理改变用途手续的,按改变相应用途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
②2010年7月1日以前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住宅改变为非住宅的,按改变的相应用途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值的90%予以补偿。
12.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13.搬迁奖励费。
(1)提前搬迁奖励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2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10000元奖励。
(2)在奖励期内搬迁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延长过渡期限的,按规定增付后,每户每月超过1500元的,按实发放。
14.其他各类补助费。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四、安置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