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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评选2011年度天津市妇幼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评选2011年度天津市妇幼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津卫妇〔2012〕65号)


各区、县卫生局:
  为了推动我市妇幼卫生工作的开展,鼓励先进,经研究,市卫生局决定评选2011年度天津市妇幼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我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凡我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新生儿工作的单位,都可以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凡在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和托幼园所中从事妇幼卫生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都可以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妇幼卫生工作的各项工作规范,能在工作中加以贯彻执行;
  2.积极承担各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妇幼卫生工作,并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3.在辖区或全市范围内发挥重要作用,为2011年度辖区或全市妇幼卫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妇幼卫生事业,工作认真负责,较好地完成2011年度妇幼卫生工作任务;
  2.技术熟练,业务精湛,能认真执行妇幼卫生工作的各项规范、制度,未发生事故、差错与医疗纠纷;
  3.为辖区或全市妇幼卫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凡在2011年度造成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或其他重大伤害的单位,不得申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评选名额
  各区、县名额分配具体见附件1。
  四、评选程序和方法
  各区、县卫生局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上述要求推荐辖区内承担妇幼卫生工作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托幼机构(只限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填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报表一式两份。区县卫生局将先进申报表原件及汇总名单电子版,于2012年2月24日之前报市卫生局妇幼处。市卫生局审定后,将适时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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