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信息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地水利(务)局,厅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信息工作,现将《自治区水利信息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自治区水利信息考评办法
一、 考评对象
(一)各州、市、地水利(务)局,厅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二)各单位专(兼)职信息报送人员。
二、 考评项目
(一)全疆水利系统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二)全疆水利系统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三)优秀信息。
三、 计分标准
(一)自治区水 利厅在电子邮箱收到的信息,每条加 1 分;
(二)自治区水利厅网站采用的信息,每条加 2 分;
(三)自治区水利厅《水利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加 5 分;
(四)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水利部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 10 分;
(五)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 30 分;
(六)厅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 10 分;
(七)自治区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 20 分;
(八)国家领导人(含国办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 50 分;
(九)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的或报送信息失实的,每条(次)扣 50 分。
信息被上述不同层级刊物同时采用或不同层级领导同时批示的,累积计分。
四、 考评条件
(一)全疆水利系统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评选以信息采用得分高低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 、领导重视信息工作;
2 、信息的整体开发能力强,能为领导提供大量深层次的调研信息,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得比较突出;
3 、报送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坚持喜忧兼报,实事求是,无重大信息迟、漏、错、瞒、虚报现象,约稿信息反馈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