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制定保护区内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规划,推进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在项目审批时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区域开发和建设项目,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贯彻落实淘汰落后工艺、产品、装备的政策;负责资源节约与利用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的技术改造项目;牵头编制保护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指导、监督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取水口水质卫生监测,监督保护区内医疗机构污染物的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保护区内违法经营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保护区内的行政监察工作,查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区内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依法实施委托执法或者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四章 防治水源污染
第二十一条 一、二级保护区内水质分别执行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Ⅲ类地表水标准,准保护区内水质执行Ⅲ类地表水标准。
保护区内的排污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取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航行、停靠船舶(执行公务的除外);
(四)放养畜禽,设置渔簖,进行网围、网栏、网箱养殖和捕捞等渔业活动;
(五)旅游、游泳、垂钓及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外一千米水域范围内设置渔簖,进行网围、网栏、网箱养殖;
(二)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