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定期向保委会报告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自动监控系统监测和水源水质情况,并将水源水质有关情况抄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阳澄湖保护区控制性规划,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监督保护区内城区、村镇相关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保护区内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许可,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水环境影响论证;
(二)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
(三)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和区域调水方案,统一调度沿江水闸的引排运行;
(四)依法查处擅自圈围水域、改变堤坝功能、利用滩地等水事违法行为;
(五)在集中式供水水源处,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和一千五百米范围设置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和巡查;
(六)制定供水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七)定期向保委会报告饮用水取水水质情况,提供保护区水域水量、水质等水文资料,并抄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拆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一千米范围内的网围、网栏、网箱和渔簖;
(二)制定前项规定范围以外的保护区水域渔业养殖控制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保委会备案;
(三)查处保护区范围内非法捕捞和养殖行为;
(四)控制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总量,督促、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者搬迁;
(五)负责保护区内种植业污染防治工作;
(六)组织、指导保护区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管理保护区内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活动。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保护区内土地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保护区内船舶装载危险品的控制办法和航道清淤计划,组织地方海事机构查处船舶污染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