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决定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检查考核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四)听取、审议保委办工作报告;
(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保委办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建立、健全实施本条例的工作制度和水源水质达标、行政区界断面水质交接等责任制度,明确水质控制目标,并负责检查考核;
(三)指导、督促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监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渔业养殖、围垦水面等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组织联合执法检查;
(四)开展水源水质保护与科学、合理利用的研究,协调、督办保护中的有关事项;
(五)组织、指导、监督保护区内的生态修复;
(六)定期向保委会报告保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
(七)完成保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相关政府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阳澄湖保护区控制性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责任目标;
(二)采取有效措施,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湿地等工作;
(三)落实行政区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实现水质控制目标,参与、配合调查处理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件;
(四)向公民普及保护水源水质的科学知识;
(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划定保护区环境功能区划;
(二)对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三)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四)制定保护区内行政区界断面、主要入湖河道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水污染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保执法检查,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件;
(六)组织研究水体富营养化等污染防治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