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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方便社区慢病患者用药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方便社区慢病患者用药的通知
(津卫社〔2012〕81号)


市内六区、滨海新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满足社区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市内六区、滨海新区基层医疗机构适当延长社区部分慢性病种的取药期限,具体要求如下:
  一、社区卫生机构可适当延长单次处方取药期限的病种包括,以糖尿病患者使用的降糖类和高血压患者使用的降压类为主的基本药物。上述药物处方可将取药期限延长到15-30天。
  二、医师开具处方,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经治医师要根据患者病情,提供适宜药物,具体掌握处方用量。对于病情稳定、确需长期用药的上述慢性病患者,可适当延长取药期限。
  三、社区卫生机构重点对本街道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提供部分慢性病延长取药期限服务。对于辖区外临时就诊患者,按常规药品用量开具处方。
  四、社区卫生机构要将慢性病患者诊疗服务与辖区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对于首次到社区就诊的辖区内常住患者,要同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对初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要做好血压、血糖检测,精神病患者要有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明确确诊后可开具药物处方。当次诊疗和药品服务,要及时记录到患者健康档案中,更新档案资料,并防控不合理和重复取药现象,保障社区正常诊疗秩序。
  五、各社区卫生机构要向居民做好正面宣传工作,引导社区慢性病患者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对于此项工作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人社局和卫生局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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