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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及《天津市卫生行业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卫生普法讲师团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市卫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宣讲、专题调研或普法教材编写等活动;
  (二)自觉维护普法讲师团的形象和声誉。
  第六条 市卫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卫生普法讲师团成员的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表彰等工作。

  附件2
  天津市卫生行业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天津市卫生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壮大卫生法制宣传队伍,规范卫生法制宣传志愿服务工作,根据《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天津市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法制宣传志愿者在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依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卫生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
  第四条 卫生法制宣传志愿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纪守法;
  (二)具有一定的卫生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法律素养;
  (三)具有从事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热情,能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四)年龄一般在25周岁以上。
  第五条 卫生法制宣传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申请加入或退出卫生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
  (二)获得相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对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获知志愿者工作开展情况;
  (五)参加市卫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卫生法制宣传志愿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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