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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及《天津市卫生行业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及《天津市卫生行业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制度》的通知
(津卫政〔2012〕87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落实《天津市卫生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做好“六五”普法工作,进一步壮大法制宣传队伍,推进卫生行业普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及《天津市卫生行业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
  2.天津市卫生行业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天津市卫生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壮大卫生法制宣传队伍,进一步发挥好卫生法制宣传工作者作用,规范卫生普法讲师团工作,根据《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天津市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普法讲师团在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依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 卫生普法讲师团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纪守法;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法律素养,语言表达能力较强,在卫生行业有较高声誉,对卫生法制领域有较深研究;
  (三)具有从事卫生普法工作的热情,能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四)年龄一般在25周岁以上。
  第四条 卫生普法讲师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申请加入或退出卫生普法讲师团队伍;
  (二)参加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获得相关培训;
  (三)对卫生普法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获知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讲师团工作开展情况;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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