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兽医站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牧计发〔2009〕10号)
各相关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根据最近农业部兽医局召开的2008年新增动物防疫体系投资项目联络员座谈会精神,为确保在2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项目实施工作责任。各单位领导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新增动物防疫体系投资项目(乡镇兽医站)建设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进一步落实责任,组织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确保2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二、尽快落实到位项目建设资金。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尽快落实中央已下达的投资和地方投资,所有投资要求于2月10日前落实到位(已列入单位预算或到达用款账户,可以使用)。
三、抓紧完成自行采购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项目中由省统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已完成招标工作,各县(市、区)需支付的金额已确定(详见附表一)。省统一招标后比原预算节减的资金,由各地继续用于购置与动物防检疫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于2月底前购置完毕(国家发改委要求1:2配套投资,即每站9万元,从完成中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角度考虑,每个站6万元的投资额务必完成)。
四、及时签订省统一招标的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我局已根据采购招标方案和招标结果,审查拟定了省统一招标的仪器设备采购合同,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仪器设备供应商按期供货,采购合同拟由供应商先签署后,统一交我局寄发,各采购方接到采购合同后及时签署合同并带交2月11日召开的全省畜牧兽医专业工作会议上。
另浙江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规划中2007年度计划实施的县级检疫与监督设施建设项目,其中由省统一招标采购的动物扑杀器和二维码标识识读器采购合同一并签署(清单详见附表二,资金按原渠道支付)。
五、及时报送付款凭证。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各地项目投资的支付凭证需复印传真至部兽医局。因此,要求各地在支付项目款后,将付款凭证(如银行支付凭证和发票)的复印件及时传真至我局(电话:0571-86757227,联系人:倪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