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牧医发〔2009〕15号)
各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省经贸委等七委(厅、局)《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浙经贸整规〔2009〕12号)精神,为严格落实对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的要求,现就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世界卫生组织(WHO)资料表明,75%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病死畜禽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极易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扩散蔓延。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按照《
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饲养源头和屠宰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强化督促指导,切实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环节,扎实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和法制意识。各地要采取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以及发放明白纸等形式,普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常识,切实提高广大养殖户的防疫意识和法制意识。
二是完善处理设施,分类指导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全面组织开展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的排查,督促建立与畜禽死亡量相配套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无害化处理档案制度、报送制度和动物疫病标识追溯制度。对新建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审查,并作为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重要前提。对尚未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的畜禽养殖场、专业乡(村),要督促尽快落实固定处理场所。对富春江沿江以及其他地方已建成的乡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要指导督促乡(村)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收集、处理、维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