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组建公物仓管理机构。
(四)审批公物仓资产收缴、调出、借用和处置等事项。
(五)监督检查公物仓日常管理及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物仓管理机构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收缴、调出、借用、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公物仓资产的相关信息。
(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
(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公物仓资产使用安全和完整,及时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上缴
第十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的资产。超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 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家具用具等。
(二)淘汰的资产。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的规定,由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批的资产。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四)更新的资产。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购置新增资产后,原有需要处置的资产。
(五)罚没、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
(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需要处置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