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关于印发〈合肥市医院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2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文件目录如下: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1995〕2号)
(二)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职职工入伍后有关具体优待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89号)
(三)转发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0〕41号)
(四)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194号)
(五)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38号)
(六)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51号)
(七)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40号)
(八)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3号)
(九)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5〕44号)
(十)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90号)
(十一)关于印发推进养殖业“一村一品、一村一企”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5号)
(十二)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8号)
(十三)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31号)
(十四)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