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以自动履行、强制执行、和解执行方式结案的案件,自将执行款发还给申请人或执行事项完毕后报结案。自动履行、和解执行方式结案的,应当将案件履行情况记录在案,不制作执行结案裁定书。
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予执行方式结案的,自向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公证处或相应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后报结案。中止执行不能结案。
第四十四条 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第一期已经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第四十五条 案件报结截止日期为每月25日,根据司法统计的需要可适当提前几日。执行员应在向内勤报结案的同时在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中报结案,并保证承办案件在信息系统中无超期现象。
第四十六条 执行人员应在案件报结后30日内将案卷装订成册,交内勤或审查部门审验归档。当年报结案件在12月25日前全部归档。
执行案卷的装订标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执行。《执行日志》列入案卷前部,执行依据之后。
第四十七条 内勤应在收到立案庭转交的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立案信息输入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
第四十八条 案件主体信息、执行信息、结案信息等由案件承办人负责输入,承办人应在每一信息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输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中,确保录入信息准确完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执行立案后5个月未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换员执行的,执行实施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和报局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换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