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日志》是反映执行员工作量和案件执行效果的主要依据,是案件发生涉访时的备查资料。案件结案后,《执行日志》由执行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装入执行卷宗归档。
第四条 各级法院应当通过全面落实执行公开、执行案件质量评查、随案发放监督信封等措施,强化执行监督,确保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省法院《执行公开标准》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公开案件信息。执行案件重要环节的进程及结果,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询问案件执行进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
各级法院每半年进行一次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检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各项规定落实情况。检查不合格的案件作为瑕疵案件处理,造成信访的予以问责。
各级法院应当在执行立案后向当事人发放上一级法院印制的执行监督信封。执行监督信封装有上级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监督意见表。执行监督信封由当事人直接邮寄上一级法院执行机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通过执行监督信封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情况、案件质量和工作作风进行司法评估。
第二章 执行机构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执行实施、执行裁决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
暂时无法设立下设部门的,可以确定不同人员组成合议庭,执行中的裁决事项和重大事项,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
第六条 执行实施部门全面负责执行案件的实施工作。具体实施财产调查权,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控制权,拘传、罚款、拘留决定执行权。
执行人员和执行案件较多的法院执行局可以在执行实施部门下设若干执行小组,对不同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执行裁决部门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及办理其他综合事项。主要的裁决事项为:
1、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2、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
3、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4、裁定以物抵债和确认拍卖、变卖成交结果;
5、对冻结、扣押的股权、红利、股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裁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