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2012〕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保护预防接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遵循合法、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就业援助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政府社会救助、就业援助的范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者生活救助、医疗保险与救助、就业援助、父母再生育、特殊教育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