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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浙牧畜发〔2010〕39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牧畜发〔2010〕31号)要求,我省各地已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并选择了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生猪、奶牛、肉鸡和蛋鸡规模养殖场(小区)作为示范创建场。为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严格验收程序,确保示范创建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形式和程序

  验收采取现场评分与材料审核相结合的形式,现场评分由各市分别组织,材料审核由省统一组织。

  验收基本程序为:创建单位按要求创建完成后,填写《浙江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验收申请书》后,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畜牧部门初审后报市级畜牧部门。市级畜牧部门按照省局备案的专家库名单组织3-5名专家组进行实地评分验收,其中必须有1名以上省级专家组成员。市级验收后,将现场验收材料及相关申报材料报省畜牧兽医局,省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进行复审,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和通过名单。

  二、申报材料

  申请国家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创建验收申请书》,一式五份。

  (二)验收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并按此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1、目录;

  2、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创建工作总结;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平面布局图;

  5、畜禽生产技术规范标准和经营管理制度;

  6、生产和防疫档案表格和记录(提供全套空表);

  7、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及环保部门批文(或意见)复印件;

  8、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9、《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无重大疫病发生及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证明;

  10、提供涉及的技术指标统计分析材料;

  11、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特别是能说明突出特色的材料,如龙头企业、品牌等。

  三、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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