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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各市教育局负责本市域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核发、验印、认证及其他管理工作,审核毕业生的入学信息、学习过程、学习成绩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对毕业证书载明信息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制度,明确验印及学历认证流程,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各市原使用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自2012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

  要以市为单位,通过验印工作建立本市域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信息查询数据库,数据库内容主要包括毕业证书序列号、毕业证书编号、毕业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专业、学习起止年月、学制、毕业证书类型、颁发时间及毕业生电子照片等。每年验印工作结束后,各市应将该数据库上报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各中等职业学校同时留存本校毕业生上述信息数据库。

  六、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学生毕业证书的填写、颁发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对毕业证书载明信息负责,毕业证书填写内容要统一规范,证书中括号内“中专”二字前按招生类别分别填写“普通”、“职业”、“成人”字样,用于区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成人中专”。证书编号共18位,按学校代码(10位数,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学校代码)、年份(4位数,如2012)、本校当年颁发毕业证书顺序号(4位,如0001)顺序编号,加盖学校印章和校长名章,经当地教育局验印后颁发给学生。毕业证书所需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

  七、毕业证书遗失以及需要开具学历认证报告的,由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校留存的毕业生及毕业证书信息数据库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证)书》,提供学生入学信息登记表、学习成绩单、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由学生本人持上述资料到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定)书》编号由市教育局编写。学历证明(认证)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经电子注册后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发生留级、转学、休学、退学、出国或未修满全部课程(学分)等情况,需提供学习经历和学历证明的,学校应根据教职成〔2010〕7号文件规定,给予办理写实性学习证明。写实性学习证明应包括: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修学起止年月、专业等信息,加盖学校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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