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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教职字〔2012〕6号)


各市教育局,省直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授予秩序,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和中等职业学校声誉,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和《关于进行中等职业学校新学历证书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1〕18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我省启用新版《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属于国家法定证件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认定)书。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按照统一印制、集中分发、学校填写、市地验印、省教育厅监督的原则执行。

  新版《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三种证书合并为一种证书,增加了防伪措施,实施全省统一序列号。自2012年5月1日起,原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毕业证书停止使用。

  二、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招生、按照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管理,以及省教育厅、原省劳动厅共同认定的双证互通学校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三、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和监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工作,统一印制空白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定)书》,为各市教育局统一配发“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按各市序列分别编号01-17),受理各市上报当年毕业生信息数据库,检查毕业证书验印、发放过程,抽查毕业证书信息准确性。

  四、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具体负责《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证)书》的印制和分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专门制度,确保证书印制质量,确保空白证书专人保管、安全分发。分发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落实每一本证书的去向,并将记录情况定期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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