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2〕8号)
各市教育局:
现将《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总结三年来家长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提高对家长委员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把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作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的重大举措,以更大的热情,更有效的措施,创造更好的条件,大力推进工作实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工作,在认真贯彻国家文件的同时,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鲁教基字〔2009〕17号)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11〕19号),结合学前教育工作实际,全面组织开展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工作。